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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报关协会章程(草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协会名称为:北京报关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英译名称为 Beijing Customs Brokers Association (简称BCBA)。 第三条 本协会是由经批准并在海关注册的从事报关业务或进出口业务的企业和相关个人自愿结成的非营利性质的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地方性行业组织。 第四条 本协会宗旨为:协助政府部门贯彻行业管理方针;维护、改善报关市场的经营秩序;促进会员间的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本行业的利益,保护行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对外贸易和北京报关服务行业的健康发展。 第五条 本协会遵守国家宪法及法律、法规;贯彻落实国家对本行业的方针、政策、规定;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六条 本协会登记管理机关为北京市民政局,业务主管单位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海关。 本协会是中国报关协会的单位会员并接受其指导和协调。 第七条 本协会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四环南路甲1号 邮编:100023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八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是:监督指导、沟通协调、行业自律、年审初审、咨询答疑、培训考试、出版刊物、展览展示、创办实体。 (一)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及其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各项政策,协助政府部门沟通企业和加强对报关行业的市场管理。 (二)调查研究各有关方面对报关行业的要求,分析报关市场供求关系和发展趋势,为政府制订行业发展规划和管理政策提供建议。 (三)负责制定行业自律准则,规范报关行为和作业程序,制止非法经营和不正当竞争。 (四)代表本行业协调与有关业务主管部门的工作关系,反映会员的建议和要求,为会员提供信息咨询服务,协助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维护会员的合法利益。 (五)受海关委托,负责组织从事报关和进出口业务企业的报关经理人、报关人员的培训、考试,颁发资格证书,并举办其它形式的业务培训,组织编写培训教材,提高报关人员素质和报关经理人的经营管理水平。 (六)接受海关委托,对进入报关市场的企业资格进行初审,并提出审核意见报主管部门核准。 (七)接受海关委托,对企业的报关资格进行年检初审,并向北京海关提交企业年检报告。 (八)收集、整理、发送报关行业的信息以及与进出口业务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政务信息;组织相关的业务研讨,依据国家规定和协会需要出版会刊及专业刊物。 (九)表彰、奖励先进,通报批评出现的问题。 (十)经批准,出席有关国际会议,与国际和地区的同行业组织建立业务联系,促进合作与交流。 (十一)承办政府部门、相关团体和会员委托的工作。 (十二)承办海关和中国报关协会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三章 会 员 第九条 本协会实行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的制度。 第十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实行自愿原则,凡拥护本协会章程,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经申请并由协会审核批准,均可加入: (一)依法成立并在海关注册登记的从事报关或进出口业务的企业; (二)与报关业务、进出口业务或海关事务相关的单位或社会团体; (三)具有海关业务知识,具有报关业务知识,热心报关事业的个人。 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个人入会需有本会会员的介绍材料及所在单位的推荐材料); (二)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核通过; (三)由协会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机构发给会员证书。 第十二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三)优先享有协会提供的信息资料,人员培训,业务咨询等各项服务; (四)要求协会帮助协调解决有关业务问题; (五)对协会的工作进行监督,发表意见和提出建议;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七)对协会处理或处分持异议的,可向常务理事会提出申诉。 第十三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及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进行报关活动或进出口活动; (二)遵守协会章程;执行协会决议和规定;服从协会的协调和管理;维护行业信誉和权益; (三)接受协会对行业业务的指导检查;承担协会交办的相关工作; (四)按期、足额缴纳会费; (五)支持和参加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无故不参加协会指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五条 会员有下列情况,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可分别给予警告、通报批评、或开除会籍的处分: (一)违反协会章程或有关规定、不履行义务,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 (二)严重损害行业利益和协会声誉的; (三)违反海关规定、触犯国家法律的; (四)被有关部门注销营业资格或被海关取消报关资格的。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六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确定工作方针和工作任务; (二)选举、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本协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九条 理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四年改选一次,可以连选连任。 第二十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向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选举常务理事会; (四)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五)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七)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八)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九)领导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进行表彰和奖励、决定惩罚等事项; (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后生效。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一条除(二)(三)五叁项以外的理事会的各项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熟悉海关报关业务,热心为报关事业服务;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四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及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及实体机 构主要负责人人选,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设监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向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其主要职责是: (一)选举产生监事长; (二)出席理事会; (三)监督本协会及领导成员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开展活动; (四)监督本协会及领导成员依照《章程》、业务范围及内部管理制度开展活动; (五)对本协会成员违反纪律,损害团体声誉的行为进行监督; (六)对本协会的财务状况进行监督; (七)对本协会的违法违纪行为提出处理意见,提交理事会监督其执行。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所规定的工作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的合法、真实、准确和完整。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会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部门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二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需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七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八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部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于2003年9月5日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协会理事会。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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